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35號
原   告  李沛晴
被   告  林沛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之戶籍
地設於雲林縣虎尾鎮,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
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管轄。雖原告主張其轉帳地點係在桃園市中壢區,然本件
並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1項認定本院為行為地之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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