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15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王哲偉
       姜昱全
複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蒯麗瑩 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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