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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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贏龍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順宗兼被告上一人 陳靜娟 律師指定辯護人被告贏鼎資訊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 陳慧哲 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人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上一人 周振宇 律師指定辯護人被告 呂麗娥 女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金門縣金湖鎮○○里○○00號居高雄市○鎮區○○街○○○巷○○○○號5樓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 律師被告 陳建宏 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居高雄市○○區○○路○○○○號 陳建男 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號上二人共同 孟昭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陳苡林
范瑋玲 上二人共同 楊申田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蔣錦雲 指定辯護人 林志揚 律師被告 曾麒峵 指定辯護人 吳晉賢 律師被告 林平堯 指定辯護人 劉嵐 律師被告 潘俊男 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被告 胡敏雄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 楊榮輝
趙樹德 上二人共同 林祺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 呂姵儀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被告 許璇慧 指定辯護人 洪國欽 律師被告 王士晉 選任辯護人 黃昭雄 律師被告 楊寧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 黃衫育 選任辯護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其中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均更正為「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原記載「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云云,其中針對被告王士晉所涉犯罪事實附表編號部分要與附表記載不符,顯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茲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王士晉(附表編號㉑㉒㉓㉔)」,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王宗羿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