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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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雅園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 胡松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胡松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三、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四、請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14樓之3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不可遮隱)。
五、請提出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備查函,並更正債權人名稱或補正正確印文。(經查,聲請狀當事人欄債權人為雅園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惟其上印文為「雅園住戶管理委員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