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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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甲芳義務辯護人黃小舫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宣示判決期日,既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倘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延展。
二、經查:被告薛甲芳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2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該日為星期日,應行放假,不宜於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
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