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 吳嘉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提供之釋明文件即寬頻網路契約書,立契約書人為「吉鋒企業社」,又經本院職權依釋明文件即寬頻網路契約書所載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查詢,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名稱為「吉鋒食品企業社」,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吳嘉憲即吉鋒食品企業社」。
二、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55,280元之債權計算方式及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