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債務人 康建祥 (即 康耀祖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黃俊六 律師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周政甫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康建祥(即康耀祖)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而依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1年度至103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載,其名下並無財產,堪認本件清算財團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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