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 沈舉茀 代理人 孫仲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伍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3年4月19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84○○○│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84○○○│股票│1│1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84○○○│股票│1│1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B5○○○│股票│1│6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64○○○│股票│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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