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碧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因失業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參
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每月清償金額若干?何時毀諾?協商時至毀諾期間,任職之公司單位名稱、所在地址?工作性質?收入狀況?每月薪資?是否為非自願性失業?如是,是否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之證明(如:存摺轉帳影本);如否,失業之原因為何?以及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㈡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
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蓋有任職公司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載有任職公司單位地址)、102年1至12月(或提出102年度扣繳憑單影本、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03年1至3月之薪資單(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㈣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㈤說明聲請人張碧鈴、受扶養權利人張○○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
(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陳○福就張○○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
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張○○之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㈦提出聲請人張碧鈴、受扶養權利人張○○於郵局、銀行、農漁
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1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㈧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3年3月31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㈨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