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廖月珠
被上訴人 李富貴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
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