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22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梁憲彰
       李朝波
被   告  鄭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玖佰零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22時許,駕駛車
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市民高架東往西下建國
匝道,因變換車道不當,與由原告承保、訴外人 李秀 所有、
訴外人 陳矞民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發生撞擊,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支出修理費新
臺幣(下同)9,740元(工資1,700元、零件735元、烤漆5,1
3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4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1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本
件因被告駕駛車輛因變換車道不當,致其車與系爭車輛發生
撞擊而肇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之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
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照片9張等件為證。而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
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被告應注意能注意上開規定,顯有過失,其過失
致原告之車損,自應負賠償責任。又按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非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並應以受有實際損害
且必要者為成立要件,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則應予以
折舊。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必要之修繕費用包括工資費用1,
700元、零件費用735元、烤漆費用5,130元等情,固據提出
估價單為證,依前揭說明,系爭車輛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
被毀損之舊零件,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而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
規定,自用小客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369,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
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準此,
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8年1月至事故發生日即102年12月13日止
,實際使用年數為5年,故該車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費用
為75元(詳細計算如附表),並加計工資費用1,700元、烤
漆5,130元,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修復費用應為6,905元。
六、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車輛修復費6,9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
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訴訟費用額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宏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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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35×0.368=270
第1年折舊後價值735-270=465
第2年折舊值465×0.368=1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465-171=294
第3年折舊值294×0.368=1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294-108=186
第4年折舊值186×0.368=68
第4年折舊後價值186-68=118
第5年折舊值118×0.368=43
第5年折舊後價值118-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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