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22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梁憲彰
李朝波
被 告 鄭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玖佰零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22時許,駕駛車
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市民高架東往西下建國
匝道,因變換車道不當,與由原告承保、訴外人 李秀 所有、
訴外人 陳矞民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發生撞擊,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支出修理費新
臺幣(下同)9,740元(工資1,700元、零件735元、烤漆5,1
3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4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1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本
件因被告駕駛車輛因變換車道不當,致其車與系爭車輛發生
撞擊而肇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之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
研判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
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照片9張等件為證。而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
五、按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
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被告應注意能注意上開規定,顯有過失,其過失
致原告之車損,自應負賠償責任。又按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非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並應以受有實際損害
且必要者為成立要件,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則應予以
折舊。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必要之修繕費用包括工資費用1,
700元、零件費用735元、烤漆費用5,130元等情,固據提出
估價單為證,依前揭說明,系爭車輛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
被毀損之舊零件,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而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
規定,自用小客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369,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
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準此,
系爭車輛自出廠日98年1月至事故發生日即102年12月13日止
,實際使用年數為5年,故該車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費用
為75元(詳細計算如附表),並加計工資費用1,700元、烤
漆5,130元,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修復費用應為6,905元。
六、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車輛修復費6,9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
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訴訟費用額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宏宇
附表
-----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35×0.368=270
第1年折舊後價值735-270=465
第2年折舊值465×0.368=1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465-171=294
第3年折舊值294×0.368=108
第3年折舊後價值294-108=186
第4年折舊值186×0.368=68
第4年折舊後價值186-68=118
第5年折舊值118×0.368=43
第5年折舊後價值118-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