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21號
原   告  陳意文
訴訟代理人  盧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佟本仁董昭輝宋旭如古羅娘妹 間請求確認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
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但書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確認之訴事件,其聲明為請求
確認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基地土地上未
辦保存登記之2層樓房1棟,面積合計71.40平方公尺,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之建築物所有權全部屬
於原告所有等語,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
明原告主張確認之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金額,惟
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原告
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房屋仲
介行情證明等;惟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
價額),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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