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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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44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㈠捌拾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㈡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0年4月11日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其中新臺幣
1,000,000元約定利率自民國90年4月11日起至91年4月11日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75%,減4.1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35%,自民國91年4月11日起至92年4月11日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減3.5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5%,並自民國92年4月11日起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14碼計目前為年利率7.66%,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其中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4.72%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5.72%,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自民國90年
4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11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自第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2,348,084元整,並自民國98年4月11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744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鄂│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03228│ 英勤 │月11日起││二三│││元│││││├──┼───┼─────┼──────┼──────┼───────┤│2│新臺幣│甲○○,鄂│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54485│英勤│月11日起││一二五│││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鄂│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3228│英勤│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鄂│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485│英勤│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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