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許長錦
被告 謝秀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廖佳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許長錦
被告 謝秀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
法官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