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告 陳宥丞
陳柏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被告 陳景賢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與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以確認原告主張,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