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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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告 陳宥丞

陳柏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被告 陳景賢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與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不符,應再開言詞辯論,以確認原告主張,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張詠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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