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17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天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