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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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聲請人 周穗貞
黃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家婕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495 號裁定(109.10.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5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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