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1號原告 張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紹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黃紹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