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8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昌繐 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同段136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田昌繐、 田德鎮 、 田佳玉 、 田秀玉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