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一七號
原告太平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栗本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被告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會員入會契約書第十條所載:「本契約書如有訴訟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字樣,則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