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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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七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壹佰
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