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七五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街村○○路○○號,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
一件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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