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3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三О八四號
  原   告 己○○第松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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