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三О八四號
原 告 己○○第松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