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七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
萬零六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