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鎮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鎮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
理由
一、許鎮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