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7年7月2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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