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98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78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8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緝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2年4月18日釋放出所。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於95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論。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18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施以減毒替代療法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仍在緩起訴處分中。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7年7月5日12時15分許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採尿各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鎮○○街○○○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乙次。嗣因其毒品列管人口身份,經警將其於上開採尿時間親自採集之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