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 黃英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股數│├─────────────────┼────┤│083NX0000000-0│199│├─────────────────┼────┤│085NX0000000-0│427│├─────────────────┼────┤│合計│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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