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12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