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0號抗告人 戴寬田 上列抗告人戴寬田因與聲請人 施明珠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戴寬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