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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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承鋐原名賴一鳴.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87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 賴承鈜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承鈜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