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00號聲請人 曹玲莉 相對人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玲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選派 簡敏秋 會計師為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八十四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派簡敏秋會計師為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復按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6條有明文規定,查相對人公司係於90年5月16日為設立登記,此據本院調閱相對人公司之商業登記全卷卷宗,確認無誤,從而相對人於84年間起應尚未成立,本院原裁定即有上開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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