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顥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顥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顥譯(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然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部分,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113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確定,本院依上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儀潔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院│││院││期││├──┼──┼───┼─────┼────┼─┼─────┼─────┼─┼─────┼─────┼────┤│1│毒品│有期徒│106.05.01│彰化地檢│臺│106年度上│106.12.04│臺│106年度上│106.12.08│彰化地檢│││危害│刑1年1││106年度│中│訴字第1871││中│訴字第1871││107年度│││防制│月││毒偵字第│高│號││高│號││執字第43│││條例│││923號│分│││分│││1號│││││││院│││院│││││││││││││││││├──┼──┼───┼─────┼────┼─┼─────┼─────┼─┼─────┼─────┼────┤│2│槍砲│有期徒│100年10月│彰化地檢│臺│107年度交│106.05.23│臺│107年度交│107.06.03│彰化地檢│││彈藥│刑3年8│、11月間某│106年度│中│上訴字第54││中│上訴字第54││107年度│││刀械│月│時起│偵字第48│高│7號││高│7號││執字第37│││管制│││46號│分│││分│││10號│││條例││││院│││院│││││││││││││││││├──┼──┼───┼─────┼────┼─┼─────┼─────┼─┼─────┼─────┼────┤│3│肇事│有期徒│106.05.01│彰化地檢│臺│107年度交│106.05.23│臺│107年度交│107.06.03│彰化地檢│││逃逸│刑2年││106年度│中│上訴字第54││中│上訴字第54││107年度││││││偵字第48│高│7號││高│7號││執字第37││││││46號│分│││分│││10號│││││││院│││院│││││││││││││││││├──┴──┴───┴─────┴────┴─┴─────┴─────┴─┴─────┴─────┴────┤│編號2、3經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強盜│有期徒│106.04.20│彰化地檢│彰│108年度訴│108.08.14│彰│108年度訴│108.09.10│彰化地檢││││刑7年6││107年度│化│緝字第18號││化│緝字第18號││108年度││││月││偵字第54│地│││地│││執字第46││││││85號│院│││院│││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