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陳賙 公嘗法定代理人 陳英治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
王瀚興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鄧岳荃
林彥宏複代理人 李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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