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784號聲請人 彭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鄭振源 裁定就票號CH225933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迄今未償還,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鄭振源聲請就票號CH225933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本票之日期(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請求利息,但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二、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級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應駁回該部分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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