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1號、112年度執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祥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上揭法律明文之定刑限制,即法理上所稱之外部性界限。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250號、第13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則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然揆諸上開說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所判處之總和有期徒刑為重,爰在此量刑內部界線之範圍中,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時間間隔、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行為人犯行所顯出之危險性格等節,暨參考受刑人本身對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依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加以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表:受刑人劉志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6月)110年9月5日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5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952號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424號111年7月26日同左111年9月6日否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97號,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1年3月27日否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8月25日否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11月4日否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1年1月25日否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1年2月16日否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12月20日否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4月110年12月21日否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6月110年12(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月23日否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年2月110年12月30日否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111年3月29日是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03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111年1月8日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6號士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05號111年9月1日同左112年1月16日是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