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盧穩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即自民國9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9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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