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494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三款前段亦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本件債權人並未表明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五一一條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