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不服本院所為更生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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