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 王志華 被告 蕭世昌
張家德 即才商行上列被告蕭世昌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97
3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張家德即才商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葉育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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