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周裕暐 律師
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