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交易字第6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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