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639號債權人 高進財 即台北玉成儲蓄互助社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息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20,債權人請求按月利率千分之9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