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告 劉施絹 代訴訟代理人 劉宸樺 被告 劉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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