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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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角落空間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工程設計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廖芝辰 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四年度建字第一二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雖 於鈞院 民國104年9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陳稱「我依200萬元的預算幫被告畫圖」,然為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鈞院回答之真意為何,有無相對人即被告 林紫萱 所辯已承認總價承攬之意(聲請人否認),實有聲請拷貝上開期日錄音光碟,以還原其內容之必要,為此懇請鈞院准拷貝光碟之聲請。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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