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接獲民眾 黃柏嶧 報案稱其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6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5樓502號房即其所承租套房之床頭櫃中發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96公克)。因被告無真實姓名年籍,該案件無法偵辦追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然上開毒品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違禁物,且因驗餘之毒品與包裝袋無法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將驗餘之毒品及包裝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由民眾發現報警偵辦
,因無從知悉係何人所遺置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5樓502房內,該毒品包裝上亦未能獲足資比對之指紋跡證,故查無涉案人之真實姓名及年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他字第5520號簽結在卷(見106年度他字第5520號卷第30頁)。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6月26日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見106年度他字第5520號卷第19頁),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且因裝載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驗餘之毒品析離,即一併宣告沒收。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三)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附表┌───┬──────────┬───────┬──────────┐│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甲基安│1包(毛重3.9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非他命│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安非他命│公司106年6月26日之│││,驗餘淨重3.958公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