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雨新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雨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簡雨新前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另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0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0145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蔡如惠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