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刑及執行,目前在監執行中,茲於110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於110年5月24日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791號函及所附該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