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4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A之藥丸參顆(總淨重零點陸零捌伍克,驗餘後總淨重零點叁玖陸伍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MD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二時許,自其在舞廳認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裴哥 」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含有MDA之藥丸三顆(淨重○‧六○八五克,驗餘後總淨重○‧三九六五克)而非法持有,於未及施用之際即在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執行盤檢時當場查獲其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
二、被告右揭持有第二級毒品MDA之犯行,有左列證據可資證明,事證明確:
(一)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自承持有MDA,是在舞廳認識之朋友綽號叫「裴哥」的拿給伊的,當天伊並未施用即被查獲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A之藥丸三顆(總淨重○.六○八五克,驗餘後總淨重○.三九六五克)可資佐憑。
(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九二)宇鑑字第○五一二九號鑑驗通知書、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陰性檢體檢驗報告各乙紙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年輕識淺,之前尚無任何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一時失慎而觸犯本罪,惟於本院調查中坦承犯行,尚知悔改,暨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A之藥丸三顆(總淨重○.六○八五克,驗餘後總淨重○.三九六五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