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惠琪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惠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陳惠琪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執字第二七0七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上開資料,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電話紀錄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